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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思想和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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