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思想和优秀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