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吸纳各民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表扬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集体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