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做好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