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实施有关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五)发挥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增进各族各界间的团结和谐;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