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统一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任务,指导、监督、检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调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落实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措施;
(七)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执行落实好有关少数民族干部录用、聘用规定;
(八)做好群众工作、拥军优属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九)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乡村振兴计划,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