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百分之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达到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的,可以承担市级科技、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等计划项目,享受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政策。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依法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