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