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