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和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