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侵占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