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形成科学技术资源的单位,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