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财政性资金资助。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