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生产力促进、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