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生产力促进、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委托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