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合作,共同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承担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共同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