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合作,共同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承担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共同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