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形成较大经济规模、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