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