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投诉、举报、制止的权利。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