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

(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