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条有效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