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搭建经营设施、摆摊设点、乱丢废弃物或者排放废水废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清理,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