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或者周边保护区界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