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