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野炊、焚烧祭祀用品等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