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搭建临时设施、安装铺设管(杆)线等;
(二)修建坟墓;
(三)擅自网鱼、捕捞其他水生生物;
(四)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以及医疗、生活器具;
(五)使用除作业、管理、执法、救援船舶以外的燃油机动船舶;
(六)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制作烟熏制品、焚烧祭祀用品等野外用火;
(七)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