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