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