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