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