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考核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四)辱骂、殴打他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