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