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考核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