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他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