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考核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