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