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建设第五十条有效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保证使用安全。城镇各类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无障碍设施应当规范建设,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