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考核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