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按照相关标准负责管理。鼓励农户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