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环卫、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和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