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