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