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