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村垃圾按照县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规定,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转运、县级统一处理的方式,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整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