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