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