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镇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