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