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十条有效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