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