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