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