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