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