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