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风格、形式、材质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